届次
|
十六届三次
|
编号
|
107
|
案由
|
关于解决农民建房若干问题,提升农民幸福感的建议
|
撰写人
|
马杰
|
附议人
|
陈国强 李国强 徐秋水 王红星
|
承办单位
|
区农业农村局
|
处理情况
|
尊敬的马杰代表:
您好!您在区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所提的《关于解决农民建房若干问题,提升农民幸福感的建议》收悉,我局对您的建议高度重视,作了专门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宅基地建房面积标准的问题。根据《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关精神,以及我区近几年建房政策关于宅基地面积标准的相关规定,在新一轮《余杭区农村宅基地及建房管理办法》(送审稿)中明确宅基地面积标准(包括附属用房、庭院)为:使用耕地的,3人及以下,不超过100平方米;4~5人,不超过115平方米;6人及以上,不超过125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的,3人及以下,不超过120平方米;4~5人,不超过130平方米;6人及以上,不超过140平方米。两个农户以上联建的,每户统一控制在125平方米之内。同时明确房屋建筑面积标准为:使用耕地的,3人及以下,不超过300平方米;4~5人,不超过345平方米;6人及以上,不超过375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的,3人及以下,不超过360平方米;4~5人,不超过390平方米;6人及以上,不超过420平方米。两个农户以上联建的,每户不超过375平方米。人均房屋建筑面积基本可以符合生活需要,如户内人口有增加,符合建房资格的可以申请宅基地建房。
二、关于离婚户宅基地建房问题。根据《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文件精神,宅基地使用权是基于使用权人的集体组织成员身份资格所取得,不宜以婚姻关系的存续与否为附加条件。对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农村建房,离婚时应明确房屋产权的分割,一方主动放弃或者转让所有产权的,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在原文件“夫妻离婚且再婚满两年”的申请条件基础上,结合多次征求镇街意见反馈情况,在新一轮《余杭区农村宅基地与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拟增加离婚夫妻满十年可申请建房的情形。
三、关于宅基地规划问题。编制村级规划时,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按有关规定合理布局宅基地,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余杭分局在国土空间规划中也会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推进多规合一的村庄规划编制,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我局也会加强与自然资源部门沟通协调,指导做好宅基地合理规划布局。关于建房指标,我局会同规资部门根据省市工作安排每年底调查下年度宅基地新增用地建房需求,规资部门对符合报批要求的农民建房项目,将单列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专项保障,做到应保尽保。
最后,感谢您对“三农”工作的支持、关注和监督,我们将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竭尽全力做好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
单位:区农业农村局 主要负责人:吴建中 经办人:顾双燕 2023年5月31日
|
反馈意见
|
|
|